【反诈宣传】只收回报不担风险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-凯发k8官网

凯发k8官网-凯发k8官网登录入口  
最新要闻    图片新闻    公告公示    文明创建    志愿服务    未成年人    专题集锦   评论博文   讲文明树新风   文明播报    县区动态    魅力三明    三明人文        他山之石        道德模范      我们的节日   
  您所在的位置:凯发k8官网-凯发k8官网登录入口 > 诚信平台
【反诈宣传】只收回报不担风险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
[三明日报]         2024-12-03 10:48:00        字体显示:

  案情:2016年11月,黄某与张某合伙经营水泥生意,双方签订《合同》约定:黄某转入张某账户的资金均视为购买水泥本金,其投入的本金须在合作结束后打回原账户。合作采取固定分红方式,张某按每吨利润15元标准每月结算红利支付至黄某账户,若未按期支付红利,张某应按月利率1.5%支付违约金。黄某不参与张某的经营管理,不承担张某的经营风险,同时规定除上述约定的回报外不享受其他权利。2020年5月,双方散伙,经结算签订《协议》确认:张某欠黄某合作经营水泥本金8004元及利润4710元,合计12714元,该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,如有拖欠,按月利率1.5%支付利息。2024年8月,张某尚未支付上述款项,黄某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原告住所地法院。案件立案后,张某拟提出管辖权异议,认为本案应为合伙合同纠纷,两人签订的《合同》中未约定协议管辖,故应当依照合同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。同时《合同》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,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
  审理:经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,当事人之间签订的《合同》约定黄某出资后,不参与经营管理,不承担风险,无论盈利或亏损,张某均需按固定标准定期向黄某支付利润或违约金并返还本金,该行为不符合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,故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“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”。散伙时张某向黄某出具的《协议》载明尚欠款项数额及还款期限,张某已经逾期,黄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理由充分。最终,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促成张某付清尚欠本息,黄某也同意放弃逾期利息请求并申请撤诉。

  评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: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第六百七十四条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,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;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,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,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。第六百七十五条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、共同经营、共担风险、共享利益,即“利益共享,风险共担”;借贷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,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,即“固定回报,不担风险”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,在投资时要谨慎审查投资协议中对投资金额、风险承担、盈余分配、投资人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约定;借贷则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,从而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款项的性质产生分歧。

  来源:三明日报(陈璐  张芊芊

 
 好 人 榜          更多>>
 
图片1.jpg
 
龙荣根.jpg
图片1.jpg
 
王贵珠正像.jpg
   创 城 简 报     更多>>
创城简报2012年第25期
创城简报2012年第24期
创城简报2012年第23期
创城简报2012年第22期
 创建工作交流        更多>>
创建工作交流2016年第1期
创建工作交流2014年第14期
创建工作交流2014年第13期
创建工作交流2014年第12期
主办单位:中共三明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
凯发k8官网的技术支持:
网站地图